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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介绍,相关知识问答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介绍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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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房地产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4.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二)申请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不一样?

1、意思不同:

  1.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 变更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适用范围不同:

  1. 转移登记:

  2. 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3.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4.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况。

  5. 变更登记:

  6. 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7.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8.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结果不同:

  1. 转移登记是户主(即所有人)变化。如:车主A变成车主B。

  2. 变更登记是户主不变,只是户主的信息、车的信息发生变换才变更。

上文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介绍,相关知识问答”的解答和总结,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提交的材料相信大家已经了解,若您还有任何的疑问,可以直接电话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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