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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高龄老人的监护权有哪些要求

人都会有老的一天,待到那一天,可能会导致身体上各种的不方便,往往会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应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且还要对被监护人起到教育的作用,那么高龄老人的监护权有哪些要求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高龄老人的监护权有哪些要求

  监护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老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拥有一定的自主生活能力,所以他们的生活不是完全需要依靠监护人的,政府也不会强制确定这种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拥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在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监护人一般就靠自愿了,比如说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关系亲近的人,可以处于自愿,自主协商对老年人的照顾,合理的分配资源和时间来照顾老年人。

  (二)老年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不再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不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如果老年人确定了监护人的人选,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照顾好老年人,确认老年人生命财产和安全。

  如果在这之前,老年人没有立好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就需要当地的街道居委会和有关的民政部门干涉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应该承担起责任的监护人人选来。

  一般来说,监护人的人选,以与老年人的血缘关系的亲近来定,一般是先找子女,子女不在的,则是找孙子一辈,总之,是以有血缘关系的为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果,找不到任何一位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么当地的敬老院也可以收容照顾,或者是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一样可以被确定为监护人。

以上相关内容介绍,看了文中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等;要做到一个称职的监护人,就应该付出非常多的努力,遇到此类纠纷也懂得怎么做了吗?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操作,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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