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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相关知识问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如果配偶一方有家庭暴力、不忠、婚外情等严重过错。,无罪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有罪一方给予物质和精神赔偿。下面本律师为你整理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相关知识问答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婚姻法列明了四种法定过错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重婚的关键认定标准看的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公示是夫妻关系,并且其他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况。所以,那些偶而或者经常住在一起的人,只是没有对外宣扬是夫妻关系,即便生了孩子,也不构成重婚。

  重婚,必须是以夫妻名义,最直接的这类证据就是领取结婚证的,或者举办结婚仪式的。当然,自己办的假结婚证不算啊。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是要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它有别于姘居,一夜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通常打一次,鼻青脸肿的,去医院检查是软组织挫伤的,都难以认定为家暴。只有经常性家暴,或者造成伤残这样严重后果的,才容易被认定为家暴。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是比家暴还要严重的情况,而现实生活中已经极少出现这种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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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笔者认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

(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要求多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在日常中,发生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时候,无过错方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比如说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这样在向法院起诉赔偿的时候,才能让法院支持的你主张。以上就是本律师整理的有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相关知识问答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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